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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
統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兆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30,94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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