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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
元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律師
被告
蕭育涵即育芳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廖國佑

~B法院書記官 莊素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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