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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葛永輝
  • 法定代理人
    丁○、甲○○

  • 原告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律師 複 代 理人  戊○○ 複 代 理人  丙○○ 被   告  己○○  原住臺 乙○○ 東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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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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