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律師 複 代 理人 戊○○ 複 代 理人 丙○○ 被 告 己○○ 原住臺 乙○○ 東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