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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告
兆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己○○ 原住臺
被告
乙○○
被告
東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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