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8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6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惟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 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各補繳第二 審上訴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