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統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銘律師
- 相對人
- 葆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張和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旬略以:聲請人之主事務所及主營業所均設於高雄縣,依「以原就被」之管轄法理,本件應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主張聲請人與另二被告對原告共同侵權行為,惟原告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原告無非為創設管轄權強自主張等語。
二、惟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聲請人與另二被告公司共同侵權行為,另二被告公司均設在彰化縣,侵權行為地亦在彰化縣,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本院即有管轄權,與原告之請求是否成立無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