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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1,75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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