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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
鑫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詹秀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南彰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萬陸仟叁佰陸│CC七八四四0七│││ │司 楊昌宏│行││拾伍元│九││└─┴─────────┴─────────┴───────────┴────────┴────────┴──┘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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