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鑫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南彰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萬陸仟叁佰陸│CC七八四四0七│ │ │ │司 楊昌宏 │行 │ │拾伍元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