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0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詹秀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聯昇企業社 詹進財│臺中商業銀行埔心分│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柒萬肆仟伍佰叁拾│PSA三六0二四│││ ││行││叁元│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