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冠勝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十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信華食品公司 王│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捌萬柒仟零叁拾元│WC八五七二六八│ │ │ │宗正 │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