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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
    冠勝富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冠勝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三十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信華食品公司  王│華南商業銀行鹿港分│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捌萬柒仟零叁拾元│WC八五七二六八│  │ │ │宗正       │行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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