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 聲請人
- 陳福隆即全能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黃倩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十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員│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柒仟伍佰元│CC二一七五六七│││ │商工職業學校│林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