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陳福隆即全能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六十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員│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柒仟伍佰元 │CC二一七五六七│ │ │ │商工職業學校 │林分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