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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連發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丙○○麗升股份有限公司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390號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麗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次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遷離占有座落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止,按月以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元計算相當於租金的價額,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而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返還其價額,此於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但書之規定自明。依卷附資料所示,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係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受查封後,始將其出租予麗升股份有限公司,故債務人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等並無合法之權源,而占有使用債權人所有之土地,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應返還其使用收益之利益,而使用收益之利益係屬抽象利益,因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還,故應償還其價額。而無權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為社會通常之觀念。爰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應認債權人係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而非請求債務人等返還租金,合先敘明。又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之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債務人等並無明示負連帶債務,且亦無債務人等應負連帶債務之法律規定,故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麗升股份有限公司與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之責任,依法無據,應予駁回。另按債權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始催告債務人限期十五日內遷離完畢,利息應自限期搬離完畢之翌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土地)                                               95年度促字第1839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埤頭鄉 │周厝崙 │    │577-3      │建│00 │08 │61     │持分99/100    │      │ ├──┼───┼────┼────┼────┼────────┼─┼──┼──┼──────┼─────────┼──────┤ │002 │彰化縣│埤頭鄉 ○○○段 │    │577-4      │建│00 │08 │81     │持分99/100    │      │ ├──┼───┼────┼────┼────┼────────┼─┼──┼──┼──────┼─────────┼──────┤ │003 │彰化縣│埤頭鄉 │周厝崙 │    │577-7      │建│00 │20 │31     │持分99/100    │      │ ├──┼───┼────┼────┼────┼────────┼─┼──┼──┼──────┼─────────┼──────┤ │004 │彰化縣│埤頭鄉 │周厝崙 │    │577-8      │雜│00 │04 │01     │持分99/100    │      │ ├──┼───┼────┼────┼────┼────────┼─┼──┼──┼──────┼─────────┼──────┤ │005 │彰化縣│埤頭鄉 │周厝崙 │    │579-2      │旱│00 │26 │21     │持分99/100    │      │ └──┴───┴────┴────┴────┴────────┴─┴──┴──┴──────┴─────────┴──────┘ ┌─────────────────────────────────────────────────────────────┐ │附表:(建物)                                              95年度促字第18390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2-1 │彰化縣埤頭鄉彰│彰化縣埤頭鄉周│本國是加強磚造│地面層:900.00;夾層:│     │持分99/1│       │ │  │   │水路4段609巷67│厝段577-3、577│廠房倉庫夾層 │1201.32;合計:2101.32│     │00   │       │ │  │   │號      │-4、577-7地號 │       │00          │     │    │       │ ├──┼───┼───────┼───────┼───────┼───────────┼─────┼────┼───────┤ │002 │22-2 │彰化縣埤頭鄉彰│彰化縣埤頭鄉周│本國式加強磚造│地面層:145.28;地下室│     │持分99/1│       │ │  │   │水路4段609巷67│厝段577-3、577│辦公室宿舍地下│130.40;二樓層:145.28│     │00   │       │ │  │   │號      │-4、577-7地號 │室      │;合計:420.96    │     │    │       │ ├──┼───┼───────┼───────┼───────┼───────────┼─────┼────┼───────┤ │003 │269-1 │彰化縣埤頭鄉彰│彰化縣埤頭鄉周│鋼骨鐵皮造  │地面層:1264.42;合計 │     │持分99/1│本建號為未保存│ │  │   │水路4段609巷67│厝段579-2地號 │       │:1264.42       │     │00   │登記建物   │ │  │   │號      │       │       │           │     │    │       │ ├──┼───┼───────┼───────┼───────┼───────────┼─────┼────┼───────┤ │004 │269-2 │彰化縣埤頭鄉彰│彰化縣埤頭鄉周│鋼骨鐵皮造  │地面層:896.46;合計:│     │持分99/1│本建號為未保存│ │  │   │水路4段609巷67│厝段579、579-1│       │896.46        │     │00   │登記建物   │ │  │   │號      │、579-2地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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