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7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768號
- 債權人
- 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
- 債務人
- 甲○○
1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