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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2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9258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洪秋香即富裕企業社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茂村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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