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95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9587號
- 債權人
- 樺笙企業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均未屆期,且亦無請求期前清償之約定,尚不得據以請求,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5年度促字第29587號 │├──┬───────┬─────────┬───────┬──────────┬────────┬──┤│ 編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5年5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1││├──┼───────┼─────────┼───────┼──────────┼────────┼──┤│002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5年6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2││├──┼───────┼─────────┼───────┼──────────┼────────┼──┤│003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5年7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3││├──┼───────┼─────────┼───────┼──────────┼────────┼──┤│004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5年8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4││├──┼───────┼─────────┼───────┼──────────┼────────┼──┤│005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5年9月1日│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5││├──┼───────┼─────────┼───────┼──────────┼────────┼──┤│006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5年10月1日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6││├──┼───────┼─────────┼───────┼──────────┼────────┼──┤│007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5年11月1日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CH722407││└──┴───────┴─────────┴───────┴──────────┴────────┴──┘┌────────────────────────────────────────┐│本票附表二: 95年度促字第29587號 │├──┬───────┬─────────┬───────┬────────┬──┤│ 編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到期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001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5年12月1日 │CH722408││├──┼───────┼─────────┼───────┼────────┼──┤│002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6年1月1日│CH722409││├──┼───────┼─────────┼───────┼────────┼──┤│003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6年2月1日│CH722410││├──┼───────┼─────────┼───────┼────────┼──┤│004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6年3月1日│CH722411││├──┼───────┼─────────┼───────┼────────┼──┤│005 │94年12月21日 │30,317元│96年4月1日│CH72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