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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游秀雯

  • 當事人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遺失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查該公司之營業所設於雲林縣斗六市○○街329號, 其證券履行地應為該公司所在地之雲林縣,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范鳳月 ┌───────────────────────────────────────────────────┐ │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700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000000-0 │ │1 │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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