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3號
- 原告
- 正大電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振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永山律師
- 被告
- 鉦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欣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系爭日報表計價項目2.29之施工內容未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本件因系爭日報表計價項目2.29之施工內容未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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