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6號
- 原告
- 洪新富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佳芬
- 複代理人
- 吳建民
- 被告
- 克利斯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清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金鐘
陳勇仁
林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10月6日裁定命在該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