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9號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騰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和億行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訴訟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關於新式樣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於97年1月14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舉發案業已確定,有原告陳報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