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2號

聲請人
寶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及未提出債權人對聲請人之債權額清冊,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參仟元及提出債權額清冊,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