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32號
- 聲請人
- 鈦昱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群昌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7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甲○○
- 人 號4樓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2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413,020元,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95年7月28日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本票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本件本票雖記載違約金,依上開規定,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聲請人就違約金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廖政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