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鳳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已由本院93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並經台中地方法院院94年度重上字第10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除因聲請人的訴之聲明於訴訟中有減縮,致其訴訟標的價額從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裁判費為 22087 元)減為934102 元(裁判費為 9720 元),故減縮部分的裁判費 12367 元由聲請人負擔,應予扣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永輝

計 算 書:┌────────┬───────────────┐│第一審裁判費  │272785元(原繳納285152元,扣除││ │聲請人應負擔減縮部分的裁判費 ││ │12367元) │├────────┼───────────────┤│複丈費 │4300元 │├────────┼───────────────┤│證人費 │554元 │├────────┼───────────────┤│合計 │277639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