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76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益鼎盈工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55 號民事判決確定,其有關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一 審 裁 判 費│ 55,351元 │├─────────┼──────────┤│合 計│ 55,351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單位:新台幣)│ ├─────────┬─────────┤ │訴訟費用總額 │ 55,351元 │ ├─────────┼─────────┤ │相對人益鼎盈工業有│ 5,369元 │ │限公司、丙○、陳淑│ │ │女應連帶負擔之部分│ │ │ │ │ ├─────────┼─────────┤ │相對人丙○、甲○○│ 49,594元 │ │應連帶負擔之部分 │ │ ├─────────┼─────────┤ │相對人丙○負擔之部│ 388元 │ │分 │ │ ├─────────┴─────────┤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益鼎盈工業有限公│ │司、丙○、甲○○連帶負擔千分之97,相對│ │人丙○、甲○○連帶負擔千分之896,餘由 │ │相對人丙○負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