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79號
- 聲請人
- 邕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九二○八號民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五二五號返還本票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就95年度彰簡字第525 號返還本票等事件提起上訴為理由(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僅求為判決相對人應返還系爭本票,嗣於受敗訴判決後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除仍請求判決相對人返還系爭本票外,尚追加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系爭本票票據權利不存在之訴,是否准許追加及有無理由應由上訴審法院審究),依上開規定聲請供擔保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19208 號民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95年度彰簡字第525 號事件卷宗審閱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以相對人持有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面額新臺幣235,620 及其利息為審酌標準,爰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