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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2號

給付職業災害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告
弘達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職業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88,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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