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6號
- 上訴人
- 永晟瀝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巷38
- 被上訴人
- 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7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 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