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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何志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被告
昕瑞揚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志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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