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吳俊螢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伸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伸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53,360元 ,應徵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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