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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康弼周

  • 當事人
    捷樺 實業有限公司台慶紡織實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捷樺 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慶紡織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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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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