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弘達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77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欣順股份有│台灣銀行鹿港分│95年4月17日 │68,250元 │AP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