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9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3968號
- 債權人
- 有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曹祐晟即筌統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曾祐晟即筌統商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祐晟即筌統商行」。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