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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
    甲○○、號5樓、乙○○

  • 原告
    慶泰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宅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4號2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5824號債 權 人 慶泰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5樓 債 務 人 宅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號2 法定代理人 乙○○ 4號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范鳳月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5年度促字第15824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4年11月11日   │400,000元       │94年11月11日     │BB0000000       │ ├──┼─────────┼───────────┼───────────┼───────────┤ │002 │94年11月19日   │400,000元       │94年11月21日     │BB0000000       │ ├──┼─────────┼───────────┼───────────┼───────────┤ │003 │94年11月30日   │422,648元       │94年11月30日     │BB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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