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5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524號
- 債權人
-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戊○○
- 債務人
- 川山甲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陸萬零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95年度促字第1852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2,341,191元 │95年5月16日 │4.625% │95年6月17日 │├──┼────────────┼───────────┼───────────┼───────────┤│002 │1,700,000元 │95年4月24日 │4.565% │95年5月25日 │├──┼────────────┼───────────┼───────────┼───────────┤│003 │2,000,000元 │95年4月27日 │4.565% │95年5月28日 │├──┼────────────┼───────────┼───────────┼───────────┤│004 │1,500,000元 │95年5月4日│4.565% │95年6月5日│├──┼────────────┼───────────┼───────────┼───────────┤│005 │1,000,000元 │95年5月5日│4.565% │95年6月6日│├──┼────────────┼───────────┼───────────┼───────────┤│006 │800,000元 │95年5月8日│4.565% │95年6月9日│├──┼────────────┼───────────┼───────────┼───────────┤│007 │8,018,964元 │95年4月20日 │4.374% │95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