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5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59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川山甲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美金壹拾萬貳仟伍佰玖拾叁元柒角伍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5年度促字第18590號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800,000元 │95年5月23日 │5.7%│95年6月23日 │├──┼────────────┼───────────┼───────────┼───────────┤│002 │1,200,000元 │95年4月27日 │5.7%│95年5月27日 │└──┴────────────┴───────────┴───────────┴───────────┘┌───────────────────────────────────────────────────┐│附表二:95年度促字第1859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美金)│(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3 │3,228.67元│94年11月23日│9.725%│94年12月23日│├──┼────────────┼───────────┼───────────┼───────────┤│004 │27,574.52元 │94年12月1日 │9.725%│95年1月1日│├──┼────────────┼───────────┼───────────┼───────────┤│005 │20,904.12元 │94年12月17日│9.725%│95年1月17日 │├──┼────────────┼───────────┼───────────┼───────────┤│006 │23,186.37元 │94年12月24日│9.725%│95年1月24日 │├──┼────────────┼───────────┼───────────┼───────────┤│007 │21,064.43元 │95年1月4日│9.725%│95年2月4日│├──┼────────────┼───────────┼───────────┼───────────┤│008 │6,635.64元│95年1月14日 │9.725%│95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