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604號 債 權 人 徐文星即旭泰汽車貨運行 上列債權人徐文星即旭泰汽車貨運行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徐文星即旭泰汽車貨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