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7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768號
- 債權人
- 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768號
上列債權人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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