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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7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768號

債權人
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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