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陳連發
- 原告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768號 債 權 人 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宏福即宏元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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