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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7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8794號

債權人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文騰即永騰實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債務人永騰實業社究為合夥或獨資商號,並請釋明

 其負責人為何,另請提出債務人永騰實業社最新之營利事業登

 記事項卡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債務人陳文騰、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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