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00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0014號

債權人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列票號:UA0000000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與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伍拾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不符,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