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00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0014號
- 債權人
-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債權人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列票號:UA0000000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與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伍拾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不符,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