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1610號 債 權 人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暘利鋼鐵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暘利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