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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陳連發

  • 當事人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1610號 債 權 人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暘利鋼鐵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暘利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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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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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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