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8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1841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欣翔音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95年度促字第2184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4年5月13日 │50,000元│94年5月14日 │CDA0000000│├──┼─────────┼───────────┼───────────┼───────────┤│002 │94年5月15日 │85,000元│94年5月16日 │C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