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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9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3996號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榮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乙○○等二人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聲請狀所載,乙○○僅為駕駛人,並非車輛所有權人,請具

 狀補正請求債務人甲○○賠償債權人乙○○之原因事實及法律

 依據。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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