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40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4030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向桀生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八、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