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72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7252號
債 權 人
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邱垂溪即首發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首發企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補正其營利事業登記
證,俾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茂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