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0489號債 權 人 日益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上列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 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附繕本3件,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2.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