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4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0489號
- 債權人
- 日益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1.上列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
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附繕本
3件,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2.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
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