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30854號債 權 人 博昱開發有限公司 5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高馳開發有限公司 12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債 務 人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博昱開發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應向債權人高馳開發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肆佰壹拾元及均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簡茂村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