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0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32064號
- 債權人
- 笠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建葳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32064號 │├──┬─────────┬───────────┬───────────┬───────────┤│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4年10月10日│30,590元│94年10月11日│VB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