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8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2810號
- 債權人
- 呂素琴即鼎豪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呂素琴即鼎豪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呂素琴即鼎豪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債權人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並附繕本5件。
二、聲請狀狀尾務必加蓋債權人之印章(切勿影印)。
三、請具狀釋明債務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賴杉」抑或為「甲○○」?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及債務人得貹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