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3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3225號 債 權 人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子健即永富企業社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王子健即永富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王子健、債務人丁○○、丙○○、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