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4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游秀雯
- 當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5樓、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4055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至5樓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子健即永富企業社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王子健即永富企業社、丁○○、丙○○、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簡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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