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41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4194號

債權人
福珍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

上列債權人福珍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福珍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支票(票號:PO0000000) 對債務人乙○○請求之

 依據為何?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