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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9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91號

聲請人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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