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范鳳月